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五、

五、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