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四、

四、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