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二十一、

二十一、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二款中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