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二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二十、 二十、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其信用信息录入水路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公示。” 十九、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