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件的技术调查… 三、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对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或者对于获得民航局设计或者… 四、 将第五条修改为:“按照本规定开展的事件调查的唯一目的是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不是为了分摊过失或者责任。此调查应当与以追究责任为目的的其他调查分开进行。” 五、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事故中有外国公民死亡或者重伤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死亡或者重伤公民所在国指派一名专家参加调查”。 六、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于由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件,调查范围如下: 七、 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决定实施和解除事发现场的隔离,负责隔离期间的现场管理”。 八、 将第十七条中的“有关国家授权代表及其顾问、专家”修改为“有关国家授权代表及其顾问”。 九、 将第十七条第四项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中遇有外籍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时,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蒙受公民死亡或者重伤的国家指派一名专家,该专家有… 十、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调查员、颁发证件并进行管理工作。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调查员管理工作。” 十一、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相关人员的姓名、医疗或者私人资料”。 十二、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其中的“民航局”修改为“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 十三、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民航局、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安全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审议调查报告草案,并形成最终调查报告。审议发现问题的,应当进行补充调查… 十四、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调查的任何阶段,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国家以及国际民航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航空安全的建议。发布… 十五、 删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十六、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或者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批准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十七、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按规定向国际民航组织和有关国家送交初步调查报告。 十八、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事故和严重征候的最终调查报告应当在事发12个月内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九、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删去第二项中的“但是由于自然原因、自身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害,以及藏匿于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的偷乘航空器者所受的人员伤害等情况… 二十一、 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按照本规定开展的事件调查,民航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与司法部门进行协调。” 二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修正案颁布后,民航局应当对其进行评估,决定采纳的,及时修订本规定;需要保留差… 本决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