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2022年) 九、

九、 将第十七条第四项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中遇有外籍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时,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蒙受公民死亡或者重伤的国家指派一名专家,该专家有权:

“(一)查看事发现场;

“(二)掌握已对外公布的有关事实情况,以及关于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

“(三)接收最终调查报告的副本。

“组织调查的部门还应当允许蒙受公民死亡或者重伤的国家协助辨认遇难者和与该国的幸存者见面。

“在国外发生的事故中遇有我国公民死亡或者重伤时,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一名专家,该专家享有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