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2022年) 十九、

十九、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