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2022年) 二十、
二十、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删去第二项中的“但是由于自然原因、自身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害,以及藏匿于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的偷乘航空器者所受的人员伤害等情况除外”。
第三项修改为:“(三)航空器严重损坏,是指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者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者更换有关部件,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仅限于单台发动机的失效或者损坏,包括其整流罩或者附件;
“2.仅限于螺旋桨、翼尖、天线、传感器、叶片、轮胎、刹车、机轮、整流片、面板、起落架舱门、风挡玻璃或者航空器蒙皮上的小凹坑或者穿孔等的损坏;
“3.仅限于主旋翼叶片、尾桨叶片、起落架的轻微损坏;
“4.仅限于由冰雹或者鸟撞击造成的轻微损坏,包括雷达天线罩上的洞;
“5.其他类似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航空器失踪,是指官方搜寻工作结束仍不能找到航空器残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