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2022年) 五、

五、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事故中有外国公民死亡或者重伤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死亡或者重伤公民所在国指派一名专家参加调查”。

第二项修改为:“(二)我国为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或者制造国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由他国或者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第四项修改为:“(四)我国为航空器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或者制造国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境内,且航空器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