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2022年) 六、
六、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于由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件,调查范围如下:
“(一)民航局组织的调查包括:
“1.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2.运输航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3.民航局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的其他事件。
“(二)地区管理局组织本辖区发生的事件调查,包括:
“1.运输航空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征候;
“4.民航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5.地区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的一般事件。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征候,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