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2022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相关人员的姓名、医疗或者私人资料”。

第五项修改为:“(五)机载影像记录及其记录文本”。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调查报告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