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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符合需要、切实可行的原则,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计划。 第十条 交通部各部门根据职责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修订交通法规的,应当于计划年度前一年的十月份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立项建议涉及部内多个部门职责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立项建议;对于立项建议有分歧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提出建议,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部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法规立项范围: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的编制原则,从以下方面对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五条 立法计划分为一类立法项目和二类立法项目。 第十六条 立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经主管部领导审核后,报交通部部务会议(以下简称部务会议)审议,以交通部文件印发执行。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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