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交通法规制定工作由交通部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编制和组织实施交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协调交通法规的起草工作;

负责交通法规送审稿的审核修改和报送工作;

负责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核修改工作;

组织规章的解释、清理、废止工作;

负责交通规章的公布工作;

负责交通规章的备案工作。

交通立法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