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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法规制定程序和交通立法行为,保证交通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法规的立项、起草、修订、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法规,是指交通部起草上报和制定的调整公路、水路交通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交通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五条 交通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 第六条 交通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交通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 第八条 交通法规制定工作由交通部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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