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法规,是指交通部起草上报和制定的调整公路、水路交通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送审稿; 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 交通部及交通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