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的编制原则,从以下方面对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

是否符合交通部近期和年度中心工作要求;

交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项建议是否符合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的要求;

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范畴;

法规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内容有无重复交叉;

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立法计划的总体安排是否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