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交通法规的名称;
拟立项目是新制定还是修订;
立法目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立法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立法进度安排;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
发布机关。
立项建议应当由建议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交通法规的名称;
拟立项目是新制定还是修订;
立法目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立法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立法进度安排;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
发布机关。
立项建议应当由建议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