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交通法规的名称;

拟立项目是新制定还是修订;

立法目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立法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立法进度安排;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

发布机关。

立项建议应当由建议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