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法规立项范围:

交通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制度等;

对具体事项的通知、答复、批复等;

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有关工资、津贴标准的规定;

需要保密的事项;

依照立法法规定不属于交通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