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二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法规立项范围: 交通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制度等; 对具体事项的通知、答复、批复等; 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有关工资、津贴标准的规定; 需要保密的事项; 依照立法法规定不属于交通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