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交通部各部门根据职责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修订交通法规的,应当于计划年度前一年的十月份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其他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以向交通部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法建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