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符合需要、切实可行的原则,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计划。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