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立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项目名称;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

报部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间;

报部务会议审议时间或者上报国务院时间;

其他需要写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