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一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三條「保衛祖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第三條 反革命分子和依照法律在一定時期內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封建地主、官僚資本家和其他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都不得服兵役。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各軍種組成。 第五條 兵役分現役和預備役。 第六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軍人分軍官、軍士和兵。 第七條 軍士和兵的現役期限規定如下: 第八條 自每年3月1日起到下一年2月底止,為徵集年度。現役期限從徵集年度下一年的3月1日算起。 第九條 根據軍隊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延長軍士和兵的現役期限,但不得超過四個月;國防部有權將現役軍人從這一軍種調往另一軍種,並隨著改變他們服現役的期限。 第十條 服現役期滿的軍士,根據軍隊的需要和本人的自願,可以超期服現役;超期服現役的期限,至少一年。 第十一條 軍士和兵服預備役的期限到年滿四十歲為止,期滿後退役。 第十二條 國防部有權對受過醫務、獸醫和其他專門技術訓練的女性公民進行預備役登記,必要時可以組織她們參加集訓。 第十三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國家行政機關都設立兵役委員會領導兵役工作。兵役委員會的組織和任務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都設立兵役局。兵役局是辦理兵役工作的軍事機構。 第十五條 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自願參軍的軍士和兵,應當根據國防部的命令,分期復員,轉入預備役或者退役。國家按照他們服現役時間的長短,發給不同數量的生產資助金,並由地… 目录 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