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一章 總則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十五條 第一章 總則 第十五條 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自願參軍的軍士和兵,應當根據國防部的命令,分期復員,轉入預備役或者退役。國家按照他們服現役時間的長短,發給不同數量的生產資助金,並由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妥善安置,使他們各得其所。 第十四條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