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都設立兵役局。兵役局是辦理兵役工作的軍事機構。

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委員會根據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兵役委員會和兵役局的規定,辦理兵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