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征集 第十六條 在每年的6月30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 第十七條 在每年的6月30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6月30日以前按照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兵役局的通知,進行兵役登記和初步體格檢查。經兵役登記和初步體格檢查合… 第十八條 全國每年需要徵集服現役的人數、辦法和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數,由國務院根據國家需要和各地情況規定;省、自治區分配給各縣、自治縣、市的人數,由省、自治區人… 第十九條 全國的定期徵集,在每年11月1日到下一年2月底的時間內進行。各地徵集的日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兵役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條 為了便於進行徵集,全國以直轄市、縣、自治縣、市為徵集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兵役委員會可以按照需要在徵集區內設立若干徵集站。 第二十一條 宣佈徵集後,每一應徵公民都須按照兵役局所規定的日期,在登記的徵集區報到。應徵公民如果需要改變徵集區,應當在徵集年度的7月31日以前辦妥轉移登記手續;7月31日以… 第二十二條 在徵集時,由兵役委員會組織當地的國家衛生機關,根據國防部規定的體格檢查標準,對應徵公民進行入伍體格檢查。 第二十三條 應徵公民因患病經檢查證明暫時不能服現役時,可以緩徵。 第二十四條 應徵公民如果是維持他的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者是獨子,經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兵役委員會審查批准,在平時可以免服現役,但上述免服現役的條件改變時,自應徵時起的… 第二十五條 正在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就學的年滿十八歲的學生,按照國務院的命令徵集或者緩徵。 第二十六條 應徵公民如果在被逮捕、被判處徒刑或者被管制期間,不得徵集。 第十五條 目录 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