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應徵公民如果是維持他的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者是獨子,經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兵役委員會審查批准,在平時可以免服現役,但上述免服現役的條件改變時,自應徵時起的五年內,仍應當被徵集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