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二章 征集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十六條 第二章 征集 第十六條 在每年的6月30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