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二章 征集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十七條 第二章 征集 第十七條 在每年的6月30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6月30日以前按照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兵役局的通知,進行兵役登記和初步體格檢查。經兵役登記和初步體格檢查合格的,稱應徵公民。兵役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目录 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