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全國每年需要徵集服現役的人數、辦法和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數,由國務院根據國家需要和各地情況規定;省、自治區分配給各縣、自治縣、市的人數,由省、自治區人民委員會規定。

自治州所屬各縣、自治縣、市徵集服現役的人數,由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根據省、自治區分配給自治州的人數自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