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二章 征集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十九條 第二章 征集 第十九條 全國的定期徵集,在每年11月1日到下一年2月底的時間內進行。各地徵集的日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兵役委員會規定。 第十八條 目录 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