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宣佈徵集後,每一應徵公民都須按照兵役局所規定的日期,在登記的徵集區報到。應徵公民如果需要改變徵集區,應當在徵集年度的7月31日以前辦妥轉移登記手續;7月31日以後,只限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才可以改變徵集區:

應徵公民因公被調往另一徵集區;

應徵公民隨同全家遷往另一徵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