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九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九條 根據軍隊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延長軍士和兵的現役期限,但不得超過四個月;國防部有權將現役軍人從這一軍種調往另一軍種,並隨著改變他們服現役的期限。 第八條 目录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