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國防部有權對受過醫務、獸醫和其他專門技術訓練的女性公民進行預備役登記,必要時可以組織她們參加集訓。

在戰時可以徵集受過上述訓練的女性公民到軍隊中服役,也可以對條件適合的女性公民加以專門技術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