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教育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教师培训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集中支持中西部地区乡村教师校长培训。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第六条
参训人员外出培训发生的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及其权重和计算公式如下:
第八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
第十一条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对项目区县和培训任务承担单位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5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