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5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