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