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