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