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第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财政部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 补贴资金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八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村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决算。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 第十五条 专员办对行政区域内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采取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情况表(略) 2. _____县(市)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情况表(略) 相关版本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