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采取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