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 第十五条 专员办对行政区域内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采取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