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情况、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上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农村金融机构上年度监管指标情况以及是否达到银监会要求进行说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贷款情况表,包括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情况。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附1)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附1及附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农村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