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体现国家科技发展政策和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坚持突出支持重点,科学公正评审,择优确定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七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结合国家财力可能,制定并发布年度《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
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
第十一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
第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属国家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验收。适宜公开的成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共享。特殊项目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及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项目(任务)申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