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体现国家科技发展政策和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坚持突出支持重点,科学公正评审,择优确定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七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结合国家财力可能,制定并发布年度《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 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 第十一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 第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属国家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验收。适宜公开的成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共享。特殊项目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及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项目(任务)申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