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属国家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验收。适宜公开的成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共享。特殊项目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