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承担单位根据确定的当年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制定科技基础性工作项目实施计划,严格组织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科技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