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及资金的监督检查

科技部、财政部对项目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技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项目(任务)因故中止,科技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