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项目的审批

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以评审或评议方式进行审查,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科技部根据评审(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并会同财政部审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后,由科技部向科研院所下达专项资金通知。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