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科技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经费预算时,需提请组织查重部门进行查重评议并提交购置申请报告。购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购仪器设备基本情况、购置的必要性以及本单位… 第四条 组织查重部门是查重评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中仪器设备数据和相关信息开展,并将查重评议结… 第五条 查重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六条 查重评议的原则包括: 第七条 组织查重部门自行开展查重评议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采取委托第三方评议机构开展的,应要求第三方评议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 第八条 组织查重部门应将查重评议的结果,及时反馈有关单位。 第九条 有关单位对查重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提请组织查重部门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负责查重评议制度设计,推进完善国家网络平台管理,对组织查重部门、第三方评议机构等开展查重评议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对有关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申购仪器设备等行为、组织查重部门未按规定开展查重评议等行为,以及第三方评议机构徇私舞弊等行为,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扣减仪器设备购置预… 第十二条 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可不进行查重评议。涉及国防领域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不适用本办法。购置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有关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4〕33号)同时废止。 附: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概要模版)(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