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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2019年)
  3.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4〕33号)同时废止。
  4. 附:

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2019年) 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4〕33号)同时废止。

附: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概要模版)(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第十四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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