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有关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申购仪器设备等行为、组织查重部门未按规定开展查重评议等行为,以及第三方评议机构徇私舞弊等行为,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扣减仪器设备购置预算、计入法人单位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方式,予以惩戒。